省副检察长是省级检察院的副职领导,其下属的职位主要分两个层级:
1. 检察委员会委员
省级检察院设有检察委员会,负责审议重大案件、重要事项和检察机关的重大改革方案。省副检察长通常兼任检察委员会委员。
2. 检察官委员会委员
省级检察院设有检察官委员会,负责检察官的任免、考核、培训和管理。省副检察长通常兼任检察官委员会委员。
3. 检察长助理
省副检察长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检察长助理,协助其处理日常工作和特殊任务。检察长助理一般由高级检察官担任。
1. 检察院各内设机构负责人
省级检察院内设有检察业务、管理保障、工作等多个内设机构,负责具体业务工作。这些内设机构的负责人通常由副厅级或正处级检察官担任。
2. 地级市检察院检察长
省级检察院对地级市检察院实行管辖,地级市检察院的检察长由省级检察院任命。地级市检察长一般由正处级或副厅级检察官担任。
3. 县级市、区县检察院检察长
地级市检察院对县级市、区县检察院实行管辖,县级市、区县检察院的检察长由地级市检察院任命。县级市、区县检察长一般由副处级或正科级检察官担任。
省副检察长的晋升路径一般有两种:
1. 担任省级检察院检察长
省副检察长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历练和考核,有可能晋升为省级检察院检察长。省级检察院检察长是省级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,任期五年。
2. 担任更高级检察院领导
省副检察长如果表现突出,也有可能调任到更高一级检察院担任领导职务,如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助理等。
省副检察长在省级检察院中分工明确,主要负责以下职责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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